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呂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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