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貞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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