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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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修銘本件被告因告訴人彭信龍告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李承桓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