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上二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四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訴人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王婉容 上訴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萬7,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7,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政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