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7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楊雪貞 律師即 紀揚 上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紀揚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1185,741元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5.6%2408,249元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5.6%356,486元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