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旭光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67號),茲查被告鍾旭光於99年11月29日由急診入院,12月
1日接受腦室外引流手術,於12月16日接受氣管切開手術,12月17日接受骨折開放性復併內固定手術,12月31日接受腦室腹腔引流手術,於12月28日轉普通病房,100年1月5日出院,現腦傷呈植物人狀態,經診斷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水腦、延遲性腦梗塞、左小腿開放性骨折併低血溶性克、左鎖骨、左肱骨、左股骨骨折、左側第二至第六肋骨骨折併左肺挫傷、呼吸衰竭、糖尿病,有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00年1月5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應於被告回復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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