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健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健富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健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舊法則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新法自屬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查本件係屬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業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填寫「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請求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47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係指法律之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後者則要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秩序理念之所在。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趙健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3年8月11日之前,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即不得逾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定應執行刑2年6月、編號17所示宣告刑6月、編號18、
19、21、23所定應執行刑2年8月、編號20、22所定應執行刑8月總和6年4月)。再衡以附表所示23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年。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20、22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其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31日│102年12月中旬某日│103年01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80號等│第580號等│第580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事實審││第200、239號│第200、239號│第200、239號││││││││├────┼──────────┼──────────┼──────────┤││判決日期│103年07月14日│103年07月14日│103年07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判決││第200、239號│第200、239號│第200、239號││││││││├────┼──────────┼──────────┼──────────┤││判決│103年08月11日│103年08月11日│103年08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45號│││(編號1至16原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1月06日│103年01月09日│100年12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80號等│第580號等│第580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事實審││第200、239號│第200、239號│第200、239號││││││││├────┼──────────┼──────────┼──────────┤││判決日期│103年07月14日│103年07月14日│103年07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判決││第200、239號│第200、239號│第200、239號││││││││├────┼──────────┼──────────┼──────────┤││判決│103年08月11日│103年08月11日│103年08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45號│││(編號1至16原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07日│102年12月29日│103年01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80號等│第580號等│第580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事實審││第200、239號│第200、239號│第200、239號││││││││├────┼──────────┼──────────┼──────────┤││判決日期│103年07月14日│103年07月14日│103年07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判決││第200、239號│第200、239號│第200、239號││││││││├────┼──────────┼──────────┼──────────┤││判決│103年08月11日│103年08月11日│103年08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45號│││(編號1至16原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1月09日│103年01月13日│103年0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80號等│第580號等│第580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事實審││第200、239號│第200、239號│第200、239號││││││││├────┼──────────┼──────────┼──────────┤││判決日期│103年07月14日│103年07月14日│103年07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判決││第200、239號│第200、239號│第200、239號││││││││├────┼──────────┼──────────┼──────────┤││判決│103年08月11日│103年08月11日│103年08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45號│││(編號1至16原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2月22日│103年03月10日│103年03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80號等│第580號等│第580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事實審││第200、239號│第200、239號│第200、239號││││││││├────┼──────────┼──────────┼──────────┤││判決日期│103年07月14日│103年07月14日│103年07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判決││第200、239號│第200、239號│第200、239號││││││││├────┼──────────┼──────────┼──────────┤││判決│103年08月11日│103年08月11日│103年08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45號│││(編號1至16原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3月16日│103年02月11日│103年0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80號等│第3033號│第4943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易字第438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事實審││第200、239號││││││││││├────┼──────────┼──────────┼──────────┤││判決日期│103年07月14日│104年01月28日│104年01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易字第438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決││第200、239號││││││││││├────┼──────────┼──────────┼──────────┤││判決│103年08月11日│104年02月26日│104年02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45號│第1006號│第908號│││(編號1至16原定刑有││(編號18、19、21、23│││期徒刑2年6月)││原定刑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5月30日│103年05月30日│103年0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943號等│第4943號等│第4943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1月30日│104年01月30日│104年01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決││││││││││││├────┼──────────┼──────────┼──────────┤││判決│104年02月26日│104年02月26日│104年02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08號│第909號│第908號│││(編號18、19、21、23│(編號20、22原定刑有│(編號18、19、21、23│││原定刑有期徒刑2年8│期徒刑8月)│原定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月)│└────────┴──────────┴──────────┴──────────┘┌────────┬──────────┬──────────┬──────────┐│編號│22│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3年06月23日│103年0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943號等│第4943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1月30日│104年01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決││││││││││││├────┼──────────┼──────────┼──────────┤││判決│104年02月26日│104年02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09號│第908號││││(編號20、22原定刑有│(編號18、19、21、23││││期徒刑8月)│原定刑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