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 吳秋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郭春慧Top┌──────────────────────────────────────────────────────┐│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永勝蛋品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光華│107年12月5日│26,730元│0000000││││ 郭人豪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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