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47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澄
黃雨妍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宗澄、黃雨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