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884號111年度司繼字第2006號聲請人 黃禮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文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禮智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黃禮仁,請提出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關於 黃義芳 遺留部分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㈡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
配偶 黃靖芬 為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函詢其意願,業經其具狀陳明無意願。故請聲請人黃禮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律師或地政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㈢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之人選,因本件被
繼承人查無相當遺產,且遺產變賣、拍賣不易,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6萬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