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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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世上 、 陳美珠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柒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零肆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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