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 徐烱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
0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27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徐烱宇│中國信託頭份分行│103年12月10日│15,075元│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