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45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彭姿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2,9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9,016元彭姿瑋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5%計收利息002新臺幣433,978元彭姿瑋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6%計收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9,016元彭姿瑋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即6.55%)之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433,978元彭姿瑋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即5.86%)之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