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張漢礦 即 宋漢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