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遠期外匯交易差額款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64號上訴人即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意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遠期外匯交易差額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8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零陸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