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 范憶傑
謝雅琪 范○尹(真實姓名地址詳卷)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范憶傑
謝雅琪被告 張鈞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九年度交簡字第九三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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