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6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被告 劉文鋒 即 劉冠辰
盧炳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