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思蓉 (原名 黃思潔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提出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相關證明。
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⒋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廣瀚企業社?現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
⒌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
⒍聲請人是否以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
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金額?如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金額逾上開17,076元,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