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宏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彬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38,6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