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宏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彬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38,6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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