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民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仲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58元,應徵裁判
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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