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陳妙巽 被告 林佳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林靖淳
法官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