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7號聲請人 陳彥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非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程序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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