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喬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0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於民國109年8月26日6時42分許,在被告方喬委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住處,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0月23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方喬委於109年8月24日凌晨3、4時許,在其臺中市○○區○
○路0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6日6時42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而扣得吸食器1組,復經警徵得被告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9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9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溶洗方式進
行鑑驗之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該院109年9月7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90800463號鑑驗書在卷可考(見核交卷第7頁),而該吸食器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分離毒品,其上均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業經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在案,足認上開吸食器1組含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