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