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71號原告 林武義
林佳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複代理人 呂昕昀 律師被告 林木土
林生土 林正雄 楊林寶桂 蘇 林靜江 林照子 曾章雄 曾章輝 曾和美 曾楷儒 何玉環 梁學宇 梁學政 梁秀娟 被告 林明發 法定代理人 林李慧純 被告 梁童惠芳
梁汶瑾 梁佑維 黃燿崇 李 黃寶蓮 黃寶卿 黃寶鳳 林德意林 陳好體 杜 黃麗卿 杜芸鳳 杜素燕 杜依倫 杜依娜 杜秋福 杜秋水 杜美玉 杜美月 杜偉源 王林麗子 李林愛玉 林愛貴 林鳳凰 葉心靜 林銘燈 林世雄 林 蔡阿基 葉任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尚義 律師複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家訴字第71號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5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3欄,關於繼承人林武義應繼分「72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10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陳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