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64號聲請人金禾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喻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志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標的金額(台端請求標的金額與附表不符)。
二、相對人王志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