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9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伍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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