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更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972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9年8月4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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