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尤森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仕郁 相對人即債權人 鄭縉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 劉震宇 相對人即債權人 羅豪勇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確無有價值之財產,再參酌其所提出之無不動產、動產、股票或保單之切結書及戶籍謄本、前妻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