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9號聲請人 李宣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宗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請釋明票號532982號之本票面額新臺幣100,000元,則台端請求新臺幣148,000元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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