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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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9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英翰 相對人即債務人清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杉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智雄
之1
一、債務人清杉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清杉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智雄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