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139號債權人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殷豪 即凡順點心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范殷豪即凡順點心坊(債務人為獨資商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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