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13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孟春 (原名: 許游孟春 )、 許淑娟 、許金玲、 許瓊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許瓊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