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苗睫綸 被告 蔡宏偉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259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