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詹佩珺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天放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天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參萬肆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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