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5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芝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武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雅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2」建築物最新第一類全部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及該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影本(主管機關核備函或會議記錄等)。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