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楊凱勝楊吉騰
辜彩鳳 楊惠貞 楊桂誠 辜孟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647號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145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5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
8年3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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