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威銘選任辯護人宋英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且訂於民國106年6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