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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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810號聲請人 王祖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游淑慧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游淑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