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473號債權人 吳一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韓賡憲 即.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未於附表記載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該通知已於民國101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並未補正利息起算日,是其請求之利息無從起算,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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