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被告 劉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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