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詠通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詠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詠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決定有期徒刑2年8月、10月、3年確定,於民國99年7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4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99年7月24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6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6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