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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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被告 馬福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段1546、1546-1、1546-2、1930、1930-1、1930-2、1930-3、1930-4地號等8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0元,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1,662,128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元×面積共4,155.32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長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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