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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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秀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鄭資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 林資培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秀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秀娟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102年1月30日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開始清算,嗣於102年7月30日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於102年9月25日以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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