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8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董純純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莊舒涵
王鐘裕 管偉傑 管文忠 吳冠璋 吳幼賢 林浩如 陳裕京 黃婉嘉 黃煥宗 黃宏倫 黃宗明 廖素靜 羅木才 李宜雯 李乃基 孫幼玲 胡文欽 黃詩涵 黃永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 律師
趙國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徐明新 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周玫芳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