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3號抗告人 陳治成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9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陳治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蔡廣昇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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