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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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張志榮 即名嚞氣體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標誠工程有限公司│合庫銀行斗六分行│105年10月10日│26,565元│CW421522││││ 紀樹亮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