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 劉品妡
劉芓圻 郭哲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振清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02,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852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