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9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9100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美月謝國川 等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美月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對已於112年12月19日死亡之債務人陳美月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美月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駁回。揆之前開說明,尚無不合。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光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