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冬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冬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蘇冬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八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附表編號1至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另附表編號3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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